日本东芝(Toshiba)控告力晶与子公司力积生产销售的4款存储器涉嫌抄袭该公司两项专利技术,求偿1亿元新台币。智能财产法院委请专家检测,认定其中3款存储器抄袭东芝专利技术,因为损害赔偿金额尚需进一步调查,日前先做出中间判决东芝胜诉。
存储器(Flash Memory)是笔记型电脑、平板电脑、随身听、数码相机与手机的重要零件,几乎在所有3C产品都有存储器。力晶及旗下子公司力积、智旺科技制造和销售存储器。
东芝提告指出,该公司在非挥发性半导体存储器、半导体积体电路两项发明专利已向台湾登记取得154717号和I238412号专利证书,专利保护期至110年。
东芝主张,力晶和力积等子公司制造的A5U1GA31ATS-BC等4款存储器,经该公司工程师拆解并实验,发现抄袭该公司上述两项专利范围内多个关键技术,令公司损惨重,求偿1亿元损害赔偿,不得再制造这4款存储器,回收已铺上通路的产品,销毁所有库存品。
力晶及力积等公司辩称,上述4款存储器由力晶制造再卖力积,力积将4款存储器型号放网页,是为了测试市场的询问度,如果询问度高才会安排生产,但此4款存储器乏人询问,从未销售,未造成东芝任何损害。
力晶主张,没有抄袭所东芝提出的两项专利范围内的10多种技术,这10多种技术已经不具新颖性和进步性,不应受专利保护。
智能财产法院将4款存储器交给专家证人,拆解实验并与东芝的设计比对,认定力晶制造的4款存储器中的3款,抄袭东芝两项专利中的九个关键技术。
智财院表示,力晶是否销售这3款存储器,售量及金额都还要调查,才能判断损害赔偿金额,因此日前先做出东芝胜诉的中间判决。力晶不能对此判决单独上诉。东芝及力晶公司的委任律师对官司胜负都没有回应。